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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《关于严禁销售点放孔明灯、禁止点旺火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

〖发布日期:2017-01-13〗 〖来源:锡盟公安局〗〖作者:〗 〖打印〗 〖关闭

  日前,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严禁销售点放孔明灯、禁止点旺火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,具体通告如下:

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

关于严禁销售点放孔明灯、禁止点旺火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  春节、元宵节即将来临,为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,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,保障国家、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,在全市营造安全、文明、祥和的节日氛围。现将春节、元宵节期间严禁销售点放孔明灯、禁止点旺火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从2017年1月13日(农历腊月十六)

  至2月12日(农历正月十六)

  ? 严禁在市区范围内销售和点放孔明灯。

  ? 严禁在市区范围内点旺火。

  ? 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和可燃物堆垛附近点旺火。

  ? 严禁在党政机关、广播、电视、电信等重点单位周边;学校、医院、宾馆(饭店)、商场(集贸市场)、车站、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;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周边;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在建建筑物周边;重要仓库和堆垛周边;油气罐(站)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周边;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交通要道、十字路口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周边燃放烟花爆竹。  

  各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充分认识销售点放孔明灯、点旺火、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各种危害,树立公共安全、现代文明和节能环保意识,自觉遵守本通告。

  对违反本通告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,市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  

  特此通告

  

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

  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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